2017年5月23日,教育部发布《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并对小学、初中规模进行了人数限制。详细报道如下:
7项资源配置指标
《办法》针对校际资源配置的评估提出了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其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办法》要求,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
15项政府保障程度指标
政府保障程度共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
其中,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项教育质量指标
在此次《办法》中,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9项指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其中包括无过重课业负担。
社会认可度一票否决
《办法》更加注重社会认可。在此次《办法》中,特别增加社会认可度调查,并要求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否则可以对县域优质教育均衡发展一票否决。
《办法》还特别规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等行为的不予认定。